國家通知:1月起,醫療器械監管全面調整
來源: 賽柏藍器械,撰文 | 東臺 2023年01月05日 11:25

2023年1月1日起,《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開始施行。

文件將指導各地藥品監管部門在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下開展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監管工作。國家藥監局同時發布了《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附文末)。

據悉,《指導意見》提出了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級別劃分原則和檢查要求,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按照風險將醫療器械企業劃分為四個監管級別,對不同監管級別的企業實施相應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對于長期以來監管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于跨區域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僅進行受托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以及異地增設庫房的經營企業等,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采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企業采取突擊性監督檢查。
根據《指導意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結合產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生產和經營分級監管細化要求。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4號)、《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監管醫療器械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235號)、《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5〕158號)和《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重點監管目錄及現場檢查重點內容》(食藥監械監〔2015〕159號)同時廢止。
01
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
《指導意見》首先明確了生產分級監管職責。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工作,制定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產品風險程度制定并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文末);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分析本行政區域同類產品注冊數量、市場占有率、生產質量管理總體水平和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并進行動態調整。

對于跨區域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由注冊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研究確定其產品是否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生產監管級別劃分原則、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等。

其中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發展、企業質量管理狀況和監管資源配備情況,制定并印發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產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產品,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差、有嚴重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產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三類醫療器械,以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較差、有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產除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以外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照最高級別進行監管。

一般情況下,對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每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對實施三級監管的,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對實施二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兩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對實施一級監管的,原則上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新增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生產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開展現場檢查,必要時對生產地址變更或者生產范圍增加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監督檢查可以與產品注冊體系核查、生產許可變更或者延續現場核查等相結合,提高監管效能。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應附錄,對監管對象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受托生產企業相應生產活動的檢查。

02

動態調整監管級別

《指導意見》指出,要動態調整監管級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細化規定,結合監督檢查、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投訴舉報和案件查辦等情況,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風險程度進行科學研判,確定監管級別并告知企業。

對于當年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新增高風險產品、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創新產品等情況,應當即時評估并調整其監管級別。

對于長期以來監管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于以委托生產方式或者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產品上市許可,以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僅進行受托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

具體調整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指導意見》指出,要根據監管級別強化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監管規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頻次和覆蓋率,確定監管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跟蹤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多種形式強化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有因檢查和專項檢查原則上采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對于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通道取得產品上市許可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會商確定的監管風險點和監管措施;

對于因停產導致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持續有效運行的企業,應當跟蹤掌握相關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03

經營層面有哪些監管重點?

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細則同樣清晰。

根據《指導意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并制定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

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工作;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具體工作。

對于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企業和倉庫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分別負責確定其監管級別并實施監管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產品和產品經營風險程度,制定并動態調整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見文末);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綜合分析產品監督抽驗、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質量投訴、風險會商情況等因素,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目錄進行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并進行動態調整。

對于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由庫房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確定其庫存的產品是否屬于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產品。

經營領域的監管級別劃分、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也得到明確。

《指導意見》指出,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的風險程度、經營業態、質量管理水平和企業監管信用情況,結合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產品投訴狀況等因素,制定并印發分級監管細化規定,明確監管級別劃分原則,以及對不同監管級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形式、頻次和覆蓋率。

監管級別劃分和檢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對風險程度高的企業實施四級監管,主要包括“為其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生產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和風險會商確定的重點檢查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實施三級監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產品涉及的批發企業,上年度存在行政處罰或者存在不良監管信用記錄的經營企業;

對風險程度一般的企業實施二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三級、四級監管以外的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批發企業,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品種目錄產品涉及的零售企業;

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企業實施一級監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級監管以外的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涉及多個監管級別的,按最高級別對其進行監管。

實施四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實施三級監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年組織檢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

實施二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每兩年組織檢查不少于一次,對角膜接觸鏡類和防護類產品零售企業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檢查頻次;實施一級監管的企業,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要求,每年隨機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4年內達到全覆蓋。必要時,對新增經營業態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全項目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相應附錄,對經營企業開展的覆蓋全部適用項目的檢查。對“為其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生產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企業開展的全項目檢查,應當包括對委托的經營企業的抽查。

《指導意見》明確,要動態調整監管級別。

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經營分級監管細化規定,在全面有效歸集醫療器械產品、企業和監管等信息的基礎上,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設區的市增設庫房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評估,科學研判企業風險程度,確定監管級別并告知企業。對于新增經營業態等特殊情況可以即時確定或調整企業監管級別。

對于長期以來監管信用情況較好的企業,可以酌情下調監管級別;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異地增設庫房、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和疫情防控用產品經營企業應當酌情上調監管級別。

具體調整方式由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企業整體監管信用狀況、企業數量和監管資源配比等情況確定。

地方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管級別,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和覆蓋率。檢查方式原則上應當采取突擊性監督檢查,鼓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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